财政部:民航发展基金收据涉国家机密不能公开

2013年07月30日10:19  农民日报

  律师诉财政部要求公开收费依据 昨一审开庭

  早报记者 权义 实习生 郭秀粉 戴越 发自北京

  王录春诉国家财政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国务院批准文件一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国内航线为每人次50元,国际航线为90元。该基金的设立,是为了取代原来对乘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财政部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系“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

  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以公民个人身份向财政部申请公开国务院批准文件。

  2012年6月7日,财政部回函,以申请内容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为由拒绝向王录春公开,王录春提出行政复议也被财政部驳回。

  随后,王录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昨天的庭审进行一个小时后,法庭休庭,未当庭宣判。

  财政部递3份涉密证据

  昨日庭审结束后,财政部一名工作人员对早报记者称,“我们也想向公民公开该依据,但这是国家机密文件。”这也是昨日庭审焦点。财政部向法庭单独递交了三份涉密证据,该三份证据并没有在法庭质证环节进行质证,财政部代理律师提出由法庭单独审查这三份证据。

  王录春的代理律师王友银称,“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没有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如果财政部认为该案涉及国家机密,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王录春称,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并没有提及该文件涉及国家机密,仅称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财政部也未对其进行口头告知。王录春的说法,得到了财政部代理律师的认可。

  王友银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之一,该条款写道: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我们申请的就是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不应该属于国家机密范围之内,财政部以涉密为由不公开的理由并不可信。”

  王录春说:“如果财政部不主动公开,那么任何公民都可以启动信息公开程序,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推动。”

  合法性争议

  法庭辩论阶段,尽管审判长强调本案是一起涉及信息公开的案子,不要围绕“民航发展基金”的合法性进行辩论,该基金征收的合法性依然被原告方提出质疑。

  王友银告诉早报记者,从民法的角度考虑,基于航空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为单纯的民航客运合同关系,合同强势一方的航空公司在收取航空票价的同时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实际上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平等、合法原则。

  王友银称,《立法法》规定,对公民财产进行征收需要全国人大立法。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实际上是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

  此外,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公开征求意见,也没有召开听证会,其实质上违反立法程序规定。”王友银称。

  财政部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并没有对该问题发表意见,仅做了简单辩护。“财政部做出的不予公开的决定合乎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律师称。

  根据媒体此前的报道,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2012年为154亿元。来源:东方早报

(原标题:财政部: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依据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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